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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M新时代app下载外事工作管理办法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6-11-03 浏览次数: 次 【字体:小 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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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事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对学校外事工作的管理,保障涉外活动安全,促进学校教育对外开放事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外事管理规定以及学校章程,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所有涉外活动,贯穿于专业建设、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师资队伍建设等工作的各环节,包括但不限于:外宾接待、外籍师生管理、师生出国(境)交流访学、中外合作办学、境外办学、国际期刊论文发表、国际会议、国际竞赛和涉外培训等。

第三条 学校外事工作管理坚持党的领导,践行总体国家安全观,强化“外事无小事”的工作意识,贯彻“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依法管理”的理念,实行“学校统筹、部门联动、学院主体”的工作机制,并坚持以下原则:

(一)维护国家主权与安全原则。所有涉外活动必须遵守中国法律法规,保守国家秘密,防范各类风险。

(二)友好对等、互利共赢原则。合作双方/各方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

(三)全程审查、严格保密原则。学校实行涉外活动保密审查制度。所有涉外活动在立项、实施及成果输出阶段,均须进行保密风险评估与审查,未经审查通过不得开展。

(四)归口管理原则。国际交流处是学校外事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和监管全校涉外事务。

(五)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各项涉外活动的校内主办的二级学院或部门承担主体责任,负责活动的具体实施与安全管理。

第四条 学校外事工作接受宣传、统战、政法、网信、教育、公安、卫生健康、应急管理、消防救援等相关政府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学校建立由国际交流处牵头,办公室(档案室)、宣传部(教师工作部)、学生处(人武部)、教务处、科研与社会合作处(学报编辑部)、人事处(教师发展中心)、财务处、保卫处、各二级学院、数字信息中心等部门协同联动的工作体系和涉外突发事件应急响应工作机制。

第二章 外宾接待

第五条 接待单位在接待来校外宾之前,须向国际交流处、保卫处报备外宾基本信息、来访目的、进出车辆等;应制定详细的外宾接待方案,明确活动日程、参与人员和会谈内容等。

第六条 外宾进入校园后,学校对其人身与财产安全负主要保卫责任。保卫处应会同接待部门,共同制定周密的外宾安保方案,全力保障外宾安全。

第七条 接待部门应事先了解外宾的饮食禁忌、过敏食物、宗教信仰等,通知后勤服务中心或接待酒店做好相应准备。

第八条 所有接待、服务人员要遵守外事纪律和外事礼仪,做到“内外有别”,注意保密工作,防止信息泄露。未经授权,不得擅自对外承诺或签署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第三章 外籍教师与学生管理

第九条 外籍教师

(一)严格审核外籍教师的聘用资质。聘用前须综合评估其专业背景、工作经历、意识形态、宗教信仰及健康状况等。

(二)外籍教师到岗后,须及时为其办理工作许可、居留许可等必要证件,并指定专人负责其日常管理,为外籍教师提供必要的跨文化适应支持与服务。

(三)不定期组织外籍教师学习中国法律法规及校纪校规,明确其权利与义务。对其教学活动予以必要监督,确保教学内容符合我国教育方针和法律规定。

第十条 外籍学生

(一)外籍学生招生宣传由国际交流处归口管理,统一审核并对外发布信息。

(二)外籍学生的招生录取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国际交流处会同学生处、教务处、相关学院审核其入学资格。

(三)外籍学生入校后,国际学院与学生处、教务处协同承担入学教育、学籍管理、生活服务及心理健康辅导等职责。

(四)建立外籍学生动态信息档案,须定期或不定期走访,了解其思想动态与学习生活困难,开展保密防范、抵御间谍渗透等活动。

第十一条 尊重外籍师生的宗教信仰和民族习俗。外籍师生在中国境内进行宗教活动,应当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和宗教政策,须在依法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内进行。

第十二条 严禁外籍师生在校园内及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从事传教、非法宗教聚会等活动。外籍师生在中国境内不得以任何名义或形式从事下列活动:成立宗教组织,设立宗教办事机构或活动场所,开办宗教院校,举办宗教培训班等。

第四章 师生出国(境)访学交流管理

第十三条 教师出国(境)参加访学、研修、竞赛、会议等活动,须按规定提出申请、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四条 学生出国(境)交流,按《RM新时代app下载关于学生赴国(境)外交流学习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提出申请、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五条 出国(境)人员须接受行前教育,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国家安全、外事纪律、领事保护、保密防范、抵御渗透、目的地国家(地区)法律法规及风俗习惯、应急处理预案等。

第十六条 在国(境)外期间,应保持政治警惕,自觉维护国家尊严与学校声誉,不得从事有损国格、人格的活动。严格遵守当地法律及访问单位的规定,按期返校,并及时向学校提交出访总结报告。

第五章 中外合作办学与境外办学管理

第十七条 中外合作办学

(一)申办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项目,须符合国家政策导向和学校发展规划,并经过包括合作必要性、可行性、风险防控等方面的充分论证与决策程序后,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审批。

(二)在谈判和签署合作协议时,须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知识产权归属、争议解决方式等关键条款,并严格履行校内及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的审批程序。

(三)合作办学过程中,须坚持我方在教育主权、课程设置、教材选用和师资配备等方面的主导权,确保办学质量与政治安全。

第十八条 境外办学

(一)开展境外办学须经过严谨的可行性论证,并报学校批准和国家教育主管部门备案或审批。

(二)境外办学活动应遵守所在国法律,尊重当地文化习俗,同时坚守中国教育标准和文化自信,防范各类政治、安全与法律风险。

(三)建立境外办学项目定期评估与风险预警机制,及时向学校报告重大情况。

第六章 涉外科研合作管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涉外科研合作,是指学校各单位与境外机构、组织或个人开展的联合研究、委托研发、共建实验室、数据交换等科学技术活动。

第二十条 开展涉外科研合作前,校内主办的二级学院或部门须进行项目安全风险评估,重点评估项目是否涉及国家秘密、敏感技术数据、关键领域知识产权、人类遗传资源信息、意识形态及文化安全等,并报科研处会同国际交流处审批。

第二十一条 在涉外科研合作过程中,应明确约定知识产权归属与成果权益分配,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我方核心技术。科研数据出境,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履行校内及国家规定的安全评估与审批程序。

第二十二条 建立涉外科研合作项目全过程管理档案,项目负责人应定期向科研处报告合作进展。合作结束后,须提交结题报告。

第七章 涉外学术与交流活动管理

第二十三条 国际期刊发表论文

(一)师生向国际期刊投稿,应严格遵守国家及学校关于保密管理、知识产权和科研成果输出的相关规定。

(二)论文内容不得涉及国家秘密、敏感技术数据或未公开的重大科研成果,应遵守国家关于哲学、社会科学、宗教、民族等领域的出版物相关规定,确保内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二十四条 举办/参加国际会议

(一)举办/参加国际会议,须提前一个月向国际交流处和科研处提交申请,经审批后方可筹备。会议主题、议程及拟邀请的外宾名单须一并报审。

(二)会议内容不得涉及敏感议题,未经批准,不得就我国政治、宗教、人权等重大敏感议题组织任何形式的公开讨论、研讨或讲座,不得为任何损害国家利益的言论提供讲坛。

第二十五条 参加国际竞赛

(一)组织师生参加国际竞赛,应选择有公信力的正规赛事,并提前向教务处备案。

(二)参赛作品或项目若涉及学校核心技术或资源,须进行知识产权保护。参赛过程中应遵守竞赛规则,展现良好风貌。

第八章 涉外培训管理

第二十六条 为境外人员/团体提供培训服务,校内主办的二级学院或部门须制定详细的培训方案与安全管理预案,并报国际交流处及科研处审批。

第二十七条 培训内容应健康、合法,不得含有损害国家利益、民族感情或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培训师资和教材须经过严格审核。

第二十八条 主办的二级学院或部门负责涉外培训学员线上以及在校期间的日常管理和服务,确保培训活动安全、有序。

第九章 境外非政府组织与外国驻华使领馆活动管理

第二十九条 未经学校审批同意,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与境外非政府组织合作或接受其资助、捐赠。

第三十条 未经学校批准,不得擅自邀请外国驻华使领馆人员来校参加活动,或接受其活动邀请。

第十章 涉外经费管理

第三十一条 涉外经费指学校用于涉外活动的专项经费,包括外宾接待、外籍师生管理、师生出国(境)交流、中外合作办学、国际会议/竞赛/培训等相关经费。

第三十二条 经费管理遵循“专款专用、厉行节约、合规审批、公开透明”原则,严格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及学校财务制度。

第三十三条 主办的二级学院或部门立项时编制经费预算,明确来源与支出项目,报财务处初审后,按学校预算流程报批。

第三十四条 按批准预算执行,不得擅自调整支出项目、扩大范围或提高标准;严禁用于与涉外活动无关的支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经费。

第三十五条 报销需提供真实合法的原始凭证,经国际交流处核实活动真实性、财务处审核票据合规性后,按学校流程办理;外币支出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六条 财务处会同审计处定期检查经费使用情况;违规行为按学校财务制度及本办法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学校将视情节轻重,依据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整改、通报批评等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际交流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经学校批准后施行。学校此前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终审:国际交流处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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